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如何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制度科技金融的本质是通过金融工具、风险分担、期限转换、企业定价、信用环境等全方位、系统化创新,以促进科学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股权投资因与科技企业的成长特点更相适应,被认为是丰富我国科技金融供给、提高金融质效的重要方向。作为中国金融业的主体,银行业如何更好地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股权资金供给之路将成为金融理论与实务界的创新前沿。3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为银行业参与股权投资带来新机遇,标志着银行股权投资业务由过去的间接参与转向直接参与,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变。本文讨论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的演进历程及典型案例,重点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根源进行了分析,提出未来进一步落地及优化的方向。
股权资金不同于债务资金,不存在定期偿付本息的压力,更适合科技企业前期投入大、盈收少的成长特点,不少国家都允许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权以丰富企业资金来源。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也大致经历了“起步探索—逐步发展—改革加码”三个阶段。
(一)起步探索期:2004年-2015年。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保险、证券、信托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也不能进行自用建筑以外的实业投资。2004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提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信托公司的办法间接持有工商企业股权,这是时隔24年银行再次成为信托公司的股东,也标志着银行能够以间接投资方式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此后,监管部门又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资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总的来说,此阶段银行参与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以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即银行通过持股或参股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方式间接投资工商企业股权,理财资金成为银行投资股权市场的重要方式。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2015年6月,理财产品有约7.84%的比例投资于权益市场。
(二)逐步发展期:2016年-2021年。为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题,2016年4月,银监会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银行通过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组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支持。作为首批试点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10家银行获得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资格,北京、上海等5个地区获得试点资格。
从落实情况看,只有国家开发银行获得境内投资子公司牌照,其他银行主要以设立科技专营机构、与境外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合作等方式开展投贷联动。未获得投贷联动试点资格的银行,可以通过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PE/VC)等外部机构合作、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201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要推动投贷联动业务。2018年,银保监会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允许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从事债转股工作。不过,此阶段商业银行只能被动进行股权投资。2018年监管部门颁布资管新规,银行通过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实体企业资金路径受到较大影响。2019年科创板开闸、2020年创业板试行注册制为私募投资机构拓宽了退出通道,加快了科创企业上市融资进程,也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改革加码期:2021年-至今。2021年,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进一步放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这是银行直接投资股权业务的新开端。投中研究院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8月末,五大行AIC累计认缴出资股权投资基金超2900亿元,合计投资基金超180只,成为股权投资市场重要出资人。
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9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新政策,AIC试点城市由上海扩大到18个城市,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放宽,考核机制进一步优化,有利于银行拓宽收入渠道、增加盈利方式,更是丰富股权资金来源、促进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方式。
2025年3月,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进一步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城市扩大至所在省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这表明未来金融机构将获得股权投资业务试点资格,并将在18个省份运行,保险资金也将能够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业务。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标志着银行股权投资业务从过去的“间接参与”进入“直接参与”新阶段。
在放宽银行股权投资业务的同时,政府还就科技金融的金融市场供给、金融机构功能、定制化金融产品、金融生态、配套设施、激励约束等方面推出了更大力度改革措施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2025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出台的首个关于金融“五篇大文章”的专门文件,具有层级高、系统性强、精准施策、协同联动等特点。从科技金融视角看,其聚焦科技企业融资痛点,夯实了科技金融发展的“四梁八柱”,有利于政策、产业、资本的高效对接,将对科技金融行业产生长期重要影响。例如,激励约束方面,《意见》提出“实施再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既有利于通过“软激励”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又有利于通过考核指挥棒、强化“一把手责任”等进行“硬约束”。
(一)与外部机构合作模式。在这个模式下,银行与外部风险投资PE/VC等专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由PE/VC机构参与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后,银行采取跟投等方式投入一定信贷资金,并由PE代持认股权证,在银行信贷资金退出后获取收益分成。这一模式的优点是政策限制少、适用性强。缺点主要是两类机构在风险文化、经营理念等方面差异很大,致使联动效率低、协调成本高。根据合作程度不同,又分为投贷联盟和选择权两种方式。
(二)“银行+境外子公司”模式。该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其境外具有股权投资牌照的子公司合作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进行股权类投资,因此商业银行股权类投资子公司大多数都设在境外。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五大国有银行均采取了这一模式。作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相对特殊,其通过国开金融公司直接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活动。这种模式优点是可以实现投贷联动收益在银行集团内部分配,同时决策链条短、沟通成本低,但是多数银行并不能采用这一模式。即使在集团内部,也由于境外商业银行与境外投资子公司在发展理念、风控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造成协调成本大、联动性差等问题。
(三)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出于分业经营和风险隔离的考虑,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但可以由境外子公司发起成立。商业银行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产业基金投资以及以境外投资子公司为主体,成立各类基金。例如,中国银行通过其投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参与设立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2024年以来,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基金的热情进一步高涨。2024年8月,中国银行设立目标总规模300亿元的科创母基金;工银投资设立绿工融金投绿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新疆工融双碳股权投资基金、国能工融强链股权投资基金,工银投资已成为8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总的来看,这一模式既可以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又能够保持对产业基金运作的主导权。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主要发挥以下作用:作为资金提供方,募集理财资金、私人银行渠道资金或是经监管部门特批的自有资金向基金注资;通过旗下专业的股权投资平台,参与基金的运作、标的筛选等工作,发挥投顾功能;为基金后续运营提供撮合交易、财务顾问及资金托管等投行服务;发挥表内外投贷联动优势,为满足信贷条件的优质标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四)理财产品对接股权投资。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间接或直接投资于股权基金或未上市公司股权。这种模式提高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但银行无法分享企业长期成长收益,且面临监管趋严压力。2018年资管新规实施后,进一步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规模和通道等,这有利于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但也使理财产品筹集资金难度加大,“募短投长”业务受限。
(一)“投资+”的业务联动机制不足。无论是采用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还是通过子公司进行投资模式,商业银行都要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由于不同机构的考核激励、风险偏好、业务流程等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在目标和行动上难以做到完全一致。从商业银行视角看,投贷联动风险收益不匹配,其参与积极性不高。投贷联动的超额收益体现在投资端,留在“投”的账上,而相关不良则是体现在端,留在“贷”的账上。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与风险投资机构接近,但获得的收益仅是固定利息收入,成本收益并不对等。对此,银行也对“投”与“贷”收益不对等问题进行了改革,形成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激励+补偿”模式。即由投资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以财务顾问费中间业务收入方式直接支付给“贷”的经办支行,并由投资子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不良收购、担保代偿或者债转股。该模式的优点是不良出表,可最大程度地激发经办行和客户经理的积极性,但由于和投资期限不匹配,在项目初期,投资子公司没有收益来对“贷”进行奖励和风险补偿。二是“并表管理+考核调整”模式。即投资子公司的投资损益与母行进行集团并表管理,子公司对“贷”不直接进行激励和风险补偿,由总行以适当专项考核方式对“贷”的经办行进行同步激励,以及实施差异化不良容忍考核政策。该模式的优点是操作简便,缺点是不良不能出表,影响到分支行和客户经理的积极性。
(二)传统风控理念与科创企业的特点不适应。科创企业具有轻资产、信息透明度低、产业和技术风险不易识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前景不确定等特点,这对银行传统授信和风控理念形成重大挑战。一是产业和技术风险不易识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前景不确定性强。新经济企业受技术驱动,企业基本面较传统行业变化更快。一个新技术的产生或错误路线的选择往往会对企业产生极大的影响。二是传统财务分析失效。新经济企业的营收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指标与传统企业不具有可比性,很多企业虽连续亏损,但深受市场欢迎,资本市场表现良好。三是担保方式弱。科技企业较难提供如土地、房产等优质的抵质押物,这与银行传统重视抵押的授信模式形成挑战。与此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等尚属于起步阶段,存在估值难等问题,即使是部分相对较“重资产”的企业,其相关设备通用性较弱,实际抵押及变现率总体较低。四是普遍面临人才缺乏压力。投贷联动是一种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业务模式,需要掌握法律、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科技等复合型知识,银行传统信贷和风险管理人员很难胜任此项工作。
(三)资本占用压力大、风险高。受分业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限制、资产质量考核等要求,银行参与股权性资本投资始终面临风险大、资本占用高等问题。根据2023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对于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将采用250%的风险权重,相较此前表内股权投资400%至1250%的风险权重出现了显著降低。但考虑到能获得国家重大补贴的项目数量不会很多,大部分股权投资业务仍将面临较高的风险权重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从全球来看,各国监管机构正在放松银行参与股权基金的资本要求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允许银行250%至400%的风险权重参与股权基金投资。其中,如果股权基金投资对象足够分散化,则适用250%的风险权重,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银行参与股权基金的风险权重要求偏高。此外,股权投资业务还可能面临极大的不良资产上升压力,一旦投资不能收回,则将全部成为不良资产。
(四)股权退出渠道有限。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主要目的是获取退出的超额收益,以弥补信用风险,但股权业务始终面临退出难问题。目前企业退出渠道有限,兼并、股权回购和转让等退出方式尚未成熟。为丰富退出通道,2019年推出的科创板,2021年出台的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2024年出台的新“国九条”“科技企业16条”“创投17条”“科创8条”以及《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等政策,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提供了退出新通道。不过,受多种因素影响,2024年并购市场发展不尽如人意。2024年末,共发生境内并购数量及规模约为8374件和1.92万亿元,并购金额相比2023年上升但并购数量进一步下降(见图)。
(五)资管新规下理财资金投资科技企业面临约束。2018年资管新规实施后,在净值化转型、波动较大背景下,理财资金中权益投资的占比不断下降。截至2024年末,权益投资占理财产品余额比重降至2.58%这一历史最低点(见表)。这既与资本市场波动加大,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偏好更趋于审慎有关,也与发行难度加大,风险控制、投资决策与资金募集难上升有关。与此同时,投研能力不足、缺乏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等也始终制约理财资金对权益市场的布局。例如,在资金募集方面,根据资管新规开元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理财投资产业基金只能以发行封闭式私募理财产品来参与产业基金,而产业基金投资周期平均在3至5年。根据按照期限匹配的要求,理财资金来源期限也需要3年或5年以上,但事实上银行能募集到的理财资金期限普遍以1年内产品为主,很难适应产业基金运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解决好科技金融的“可见”“可理解”和“可信”问题。产业前景难预料、企业难估值成为科技企业融资中的关键难点。为此,要发挥好政府作用,助力解决好科技产业发展的“可见”、企业商业模式的“可理解”、金融交易的“可信”问题。加强共享,通过搭建产融对接平台等多种方式,帮助金融机构洞见产业发展大趋势。强化赋能,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为早期科创企业提供包括工商注册、投融资、法律法规等培训服务,降低创业风险;整合工商、税务、法院、银行、担保等数据,发布投融资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洞见产业发展前沿。提供增信,解决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是欧美德日等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常用做法,也是政策性金融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我国也宜借鉴相关经验,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交易中介机构,帮助金融机构解决无形资产质押面临的难估值、难流转、难变现等困难,实现知识产权的金融赋能。
(二)优化科技金融供给体系,更加注重形成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合力。政策性金融是政府直接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重要方式,对于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具有重要作用。未来,既要进一步优化政策性金融供给,也要更加注重形成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合力。优化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科技创新、重大关键产业转型升级、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基金的示范和杠杆作用,注重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目前,政府引导基金已成为各地政府引导产业发展、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市场化运作程度不足、风险包容度低等问题。未来,要进一步发挥好其撬动放大作用,通过调整完善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等方式以提高运营效率。更好发挥好银行在直接融资中的作用,提高银行投行化服务能力。近期,金融管理部门允许银行系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这对丰富股权投资参与主体、扩大资金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三)更加重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力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的培育。国际经验表明,资本市场是支持科技企业最有效的融资方式,美国是重视发展资本市场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重视通过“全能银行”和“主办银行”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未来我国也应更加重视发挥股权融资在优化科技金融供给中的枢纽作用。从投融资两端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围绕增加优质资产供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多元化退市通道、净化投资环境、严惩财务造假等行为、提升股民投资获得感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改革,切实打造一个有活力、有韧性、投融资两端互促平衡的资本市场。围绕私募股权“募、投、管、退”各环节,形成更加高效规范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底层塔基,是股权投资重要资金来源。当前,我国私募股权进入调整过渡期,在募投管退等环节都面临诸多新挑战。未来,要围绕上述问题,拓宽资金来源、丰富投资主体、创新退出方式推动私募股权高质量发展。例如,可鼓励产业资金、高净值个人以及境外资本进入。坚持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切实形成差异化、特色化、有效联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强化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强化转板制度等;强化银行在股权市场的参与。
(四)强化政策突破,解决好银行机构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可承受、成本可负担问题。构建激励约束相容的科技金融监管机制,放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股权投资的限制,适度降低银行持有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探索设立科技银行模式,形成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的科技金融业务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由政府出资、补偿风险,按一定比例与银行共同承担;支持商业银行探索设立专户科技运营机制,实现“专户专贷、专项考核”,科技账户只能发放科技,缓解银行对不良资产的顾虑;完善科创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定合理补偿比,降低金融机构参与顾虑等。
(五)探索设立差异化、特色化区域科技金融支持模式。近年来,我国区域金融改革以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为出发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做法。未来,各地科技金融的重点是根据自身产业优势、科技资源的不同,走差异化、特色化科技金融发展之路。例如,北京在高新技术产业、总部经济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且科研院所和独角兽企业数量众多,金融服务应更侧重加大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风险投资、数字金融等金融新形态,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长三角地区制造业与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是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和创新发展的引领区,其通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行业全国领先。例如,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占全国比重约为50%。要运用好上海金融市场发达、外资金融机构数量众多的独特优势,引导其加大对智能制造、未来产业等支持,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离岸金融、航运金融、大宗商品市场等。大湾区具有金融开放优势,横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出口占我国总出口比重长期超过40%,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粤港澳三地在跨境投融资、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潜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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